许昌学院学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秉承“崇德砺志,博学敬业”的校训,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自觉践行“团结活泼,勤奋严谨,文明诚信,求实创新”的校风,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学生工作处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新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需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按时返校,并持本人学生证、缴费收据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事前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两周内不报到注册者,不论实际听课与否,均作旷课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两周及以上不报到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学生应当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按照规定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如因家庭经济困难暂不能完清学费及相关费用的学生,可以向所在学院递交缓交学费或助学贷款申请,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并报财务处备案后,方可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处理方式详见《许昌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以修业年限的规定详见《许昌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许昌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及《许昌学院辅修双学士双学位管理规定》,学生可以申请攻读校内其他专业双学位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许昌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评定及累积转换办法》《许昌学院本科生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按照《许昌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在学籍档案中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具体办法按照《许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未在原录取学校取得学籍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对口招生升入专科或本科,录取时被确定为保送生、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预科生转至不具备预科生录取资格高校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河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转学具体办法按照《许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六条 因休学创业等情况,确有需要延长修业年限的,经过学生申请,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核实,创新创业学院批准,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四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期间向学校申请复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应当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及必要证明文件,学院审查核实,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复学学生根据具体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班级。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达两周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具体要求按照《许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在退学通知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生退学完清手续后发给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学生毕业授予学士学位按《许昌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若已取得在校期间应修学分的70%及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实习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重考一次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二)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三)学生结业后在两年内不申请重考,不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或经重考,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合格者,以后不再给予机会。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部注册、备案,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完成我校辅修双学位专业学业并达到该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发给辅修双学位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对非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和未经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则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资料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在校内从事、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或者中介服务等具有经营性质的活动;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出版、印制、散发、张贴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制品;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有可能对他人或自身造成伤害的精神疾病,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出版刊物、开展校际交流活动,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活动等,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勤工助学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不得参与和从事有损身心健康和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制作非法网页;不得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许昌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等制度,维护良好的住宿环境和生活秩序。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特别优秀的学生,学校按省级及以上表彰和奖励的要求进行推荐。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推荐)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具体办法详见《许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许昌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同时告知学生其处理、处分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学生知情后在处理、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影响期为6到12个月。处分影响期内取消各项评优评奖资格、停发助学金,原则上不得享受各项困难补助、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发展对象。
第六十二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间如有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对处分无异议或有异议经申诉后维持原决定者,应在决定书送达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四条 学生受到处分后,如有明显悔改,进步显著,且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在处分影响期满后,可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学校根据其受处分后的实际表现,经研究后,做出是否解除其原处分的决定(决定书一式三份,学生签字后,一份交学生,一份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学生处分被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它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具体办法详见《许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监察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团委、保卫处、法制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根据情况可临时增聘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及校内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学校制定《许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一条 申诉人在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七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抵触的,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在职申请学位人员、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制定本规定,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8日起施行。原《许昌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管理规定》(院政学〔2011〕26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学生管理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 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法制办、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许昌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许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开展。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教务处、法制办公室、团委、研究生办公室、学生心理教育咨询中心、网络管理中心、公共实验中心、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成员。
第七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学生安全教育管理。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学生安全的日常工作。应召集辅导员、班主任、团总支学生会的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成立二级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机构,具体实施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九条 全校各有关单位要重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各二级学院每学期要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节假日中要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防诈骗的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二条 学生党员、学生干部有责任和义务立足班级、宿舍以及学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全体学生有责任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强化安全意识,不断改善环境与条件,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校园实行门卫制度。师生员工在执行公务时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校保卫部门应责令其离开学校或送交公安机关审查。对进入学生公寓(宿舍)的校外人员,应要求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宿舍)并向校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和校园稳定。
1.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危害学校正常秩序的标语、传单等;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有害信息;不得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和集会等。
2.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
3.禁止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
4.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溺水,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1.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2.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3.在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4.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5.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第十九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并按学校规定进行,必须有教师或学校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1.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2.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
3.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
4.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
5.不得在宿舍酗酒;
6.禁止宿舍豢养宠物;
7.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
8.妥善保管贵重物品;
9.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二十一条 自觉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不论向哪个单位求助,该单位都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学校学生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处理。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或公安部门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发生的安全事故,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许昌学院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积极稳妥处理学生安全事故。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和学校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 处理学生安全事故应在学生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安全事故信息由学生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授权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依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及责任者的处理,按照《许昌学院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公私财产损失,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根据《许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在职申请学位人员、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许昌学院学生预警教育实施办法
为加强学校与学生家长的联系与沟通,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贯彻落实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预警教育是针对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预警教育等级: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一、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黄色预警范围:
(一)每学期开学未如期注册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者;
(二)一期内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达到2门者;
(三)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名比前一学期严重下滑者;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9学时即将受到警告处分者;
(五)突发性情绪波动显著、沉溺于网络或其它不良活动,影响正常学习、生活者;
(六)因学习困难、经济困难、个人情感受挫、人际关系失调、性格内向孤僻等而出现的轻微心理或行为异常征兆者;
(七)其他学业方面如学习态度不端正等需要预警者。
二、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橙色预警范围:
(一)一学期累计有1门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达到3门者;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即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
(四)考试违纪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
(六)因学习困难、经济困难、个人情感受挫、人际关系失调、性格内向孤僻等而出现明显的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七)打架斗殴、赌博、通宵上网、沉迷网络游戏、使用大功率电器、校外租房、醉酒、破坏公物、不尊敬师长、扰乱课堂秩序、散布不良言论等未造成重大后果的行为者以及其他重大违纪事件者;
(八)其他在学业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或困难需要给予预警者。
三、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红色预警范围:
(一)累计有2门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学时即将受到记过处分者;
(三)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处分者;
(四)一学期内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达到4门及以上者;
(五)休学将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五)第八学期未修完除毕业设计外的其他学分者;
(六)因学习困难、经济困难、个人情感受挫、人际关系失调、性格内向孤僻等而出现严重的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七)打架斗殴、赌博、通宵上网、沉迷网络游戏、使用大功率电器、校外租房、醉酒、破坏公物、不尊敬师长、扰乱课堂秩序、散布不良言论等造成重大后果的行为者以及其他重大违纪事件者;
(八)其他在学业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困难需要给予警示者。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二级学院分类统计预警学生名单,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 二级学院对每学期进入预警范围的学生,下达《许昌学院学生预警教育通知书》(附件1),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辅导员将学生签字确认后的预警通知书原件保留存档,复印件交于学生本人,《许昌学院预警学生家长通知单\回执》(附件2)以挂号信形式邮寄给学生家长,学生家长收到通知书后,可以签字确认寄回回执或者及时与辅导员取得联系。对特殊个案可邀请学生家长来校面谈,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八条 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等应关注、关心、跟踪教育预警学生;针对学生出现的心理或精神问题,应及时聘请专业人员给予干预治疗。
第九条 各类预警谈话应在《许昌学院学生预警教育谈话记录表》中做出记录(附件3,一式2份),1份由二级学院存档,1份提交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条 学生本人要根据谈话情况制定《整改计划书》。《整改计划书》原件由辅导员保留,复印件由学生及家长各持一份。辅导员要按照学生《整改计划书》跟踪教育,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十一条 建立预警学生档案,并作好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期,如没有出现本办法情况可撤销其预警。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许昌学院节假日留校学生管理办法
为适应学生发展需要,保证节假日留校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使节假日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超过两天的法定节假日中留校的学生;寒暑假中留校从事考研复习、参加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学生和校内外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寒暑假在校住宿:
1、本科大三考研学生;双学位暑期课程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和颍川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学院组织的校内实习实训学生;
2、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或活动需集中训练的学生(须向辅导员出具有学校有关部门盖有公章的证明);
3、参加校团委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的学生(需要申请留校的学生,按校团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寒暑假期间全体学生原则上不得留校。有特殊原因需要申请寒暑期在校住宿的学生,经本人申请,辅导员、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对留校原因进行严格审核批准。学院统一审批后,报学生工作处统一核准后,方可留校住宿。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不得在校住宿。经批准在校住宿的学生,一旦学习或活动等结束,须及时离校返家。
第四条 超过两天的法定节假日离校学生要向所在院(系)登记,各院(系)要对学生的去向进行登记汇总备案。
第五条符合留校住宿条件的学生签订《许昌学院节假日留校学生安全承诺书》、填写《许昌学院学生节假日留校申请表》(见附件1),由各院(系)辅导员、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对照留宿条件,进行认真审核批准。承诺书和申请表纸质表留存学院存档。
第六条 各院(系)将审核批准准许留校的学生信息汇总后,统一填写《许昌学院节假日留校学生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男女分开,一式两份,加盖学院公章,主管学生领导签字)报学生处统一审核备案。
第七条 各院(系)留校学生管理的负责人,持学生处审核批准的《许昌学院节假日留校学生信息汇总表》报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公寓管理科办公室,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留校学生住宿事宜。
第八条 寒暑假留校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指定的楼宇办理住宿手续,不接受他人代办。寒暑假留校学生不允许单住,必须至少有3名同学一起住,只有一人留校的宿舍,后勤部门要与学院协调安排其与他人宿舍合住。
第十条 本着谁留人谁负责的原则,各院(系)、相关部门全面负责本院(系)、本部门留校学生的日常教育与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各院(系)、相关部门要有领导值班或带班,督促、检查留校学生教育管理的落实情况。如遇学生突发安全事件,要按照《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有关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各院(系)在放假前要对留校学生集中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增强留校学生的安全意识、加强防范,注意防火、防盗、防病,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意外伤害等安全隐患,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提高警惕,防止各种治安案件的发生,并要求学生服从学校住宿安排,自觉履行安全承诺,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对留校学生实施精细化管理
指定一名院(系)领导和至少一名辅导员专人负责留校学生的行为管理和假期生活安排。
在留校学生中成立临时班级,并指定临时班级班长负责做好节假日学生的日常管理。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院(系)主管领导和辅导员老师。
各院(系)负责领导和负责辅导员及学生负责人和临时班级班长姓名及联系方式在《许昌学院节假日留校学生统计表》中注明,同时将负责人和联系方法公布给留校学生。
节假日中外出的学生,须到临时班级班长和院(系)学生总负责人处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留校住宿期满后要离开学校、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住宿时间,应告知辅导员,并到宿舍管理科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学校将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对留校学生宿舍进行安全、卫生、文明检查,凡查到违纪的学生将立即取消节假日住宿资格,并按违纪处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纪处分纳入院(系)年终考核。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许昌学院家假日留校学生安全承诺书》
附件2:《许昌学院学生节假体留校申请表》
附件3:《许昌学院家假日留校学生信息汇总表》
附件1:
许昌学院节假日留校学生安全承诺书
为规范我校节假日留校学生管理,明确学生的安全责任与义务,确保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拟订如下安全承诺书:
一、学生在节假日留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二、学生在节假日留校期间必须按照规定在学校住宿,严格执行学校的作息制度;不允许私自在校外租房,对自行租房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三、节假日中途需离校者,要向学院辅导员汇报,并告知外出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未按规定办理者,一切后果自负。
四、留校住宿期间要确保生命和财物安全;贵重物品(如电脑等)由自己妥善保管,大额现金务必存入银行。留校住宿期间保证不在寝室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不私拉乱接电线,不使用蜡烛照明,不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保证不私自调换寝室和留宿外客、异性。
五、留校住宿期间保证不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不进行迷信和宗教活动,不登陆非法网站,不传播不健康的信息,不参与非法传销,积极预防电信诈骗等虚假信息诈骗。
六、外出时要遵守交通法规,因违反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七、学生在节假日留校期间,在校内外发生违法犯罪、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的,责任自负;
八、学生及家长保证个人身体健康程度适宜节假日留校从事学习、实习实训等活动。因本人身体原因引发的伤害事故,个人及家庭承担全部责任;
九、许昌市及学校周边河湖水系众多,学校反复开展了防溺水宣传教育,学生家长及学生本人应深刻认识防溺水的重要性。在留校住宿期间,学生一律不得到河湖水系游泳,由此造成人身伤亡的,责任自负。
十、本承诺书由学生本人签署两份,学生本人留存一份,交学院存档一份。
本人承诺坚决遵守以上所有的安全制度,家长已经详细了解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同意学生向学校做出的承诺。如若违反而产生安全问题,责任自负。
学生承诺人: 学院班级:
家长承诺人:时 间:
附件2:
许昌学院节假体学生留校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所在学院、年级、班级
现住寝室
拟集中安排寝室
家庭住址
家庭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父母)
申请留校理由
留校时间:
留校理由:
家长意见
家长身份证正面粘贴处
作为学生家长,同意学生暑期留校住宿,自愿遵守我的孩子签订的《暑期留校学生安全承诺书》,如若学生违反承诺而产生安全问题,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辅导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学院审核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与承诺书正反打印,一式二份,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审核后,本人留存一份,交学院存档一份;
附件3:
许昌学院节假日留校学生统计表
负责领导姓名
联系方式
负责辅导员姓名
联系方式
学生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
临时班级班长姓名
联系方式
临时班级班长姓名
联系方式
序号
姓名
联系电话
现住公寓
留校起止日期
留校原因
学院(盖章) 主管领导签字 性别学生处审核意见
创建真诚优秀务实服务型学生会
学生会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了保证电气(机电)工程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学生会的内部管理、提高学生会干部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强化学生会组织建设,坚持以服务、管理为工作理念服务广大同学。我们以跟团行动,为党分忧为工作宗旨,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部门副部长和委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外部建设(多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合作,做到内外共同发展)。bet365平台网址团总支学生会特制定该规章制度。
第二章 例会制度
为了实现有效管理,促进各部门上下的沟通与合作,提高各部门执行工作的效率,跟进各部门的工作进度。我们集思广益,提出改进性及开展性的工作方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方式、以及人员和设备的调配工作。我们将实行严格的例会考勤制度。
bet365平台网址学生会例会时间:
(一)学生会主席团、部长及社团联合会、艺术团会议;定于每周周三中午召开。
(二)学生会全体大会:每月召开一次。
(三)部门会议由各部门自行商议决定,上报办公室统一协调地点和时间。
例会及会议参加者必须履行好的职责有:
(一)提前5分钟到会,不迟到、不早退、不旷会。
(二)请假必须得到批准:委员统一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干部向团总支副书记请假,不得由他人代请。
(三)出席会议时全体到会成员必须自带笔记本和笔,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途中会抽查会议内容。
(四)会议期间注意保护会场卫生,不要乱扔垃圾,同时注意会场纪律,手机必须关机或调为震动、静音,不能随意走动,不要大声喧哗,交头接耳。
(五)会议期间,各个部门会对其他部门讲述内容进行打分。
第三章 工作制度
(一)各部在学期初,拟一份本学期部门总体工作计划交予办公室存档,以此来推进各部门工作。
(二)各部在学期末,拟一份本学期部门工作总结交予办公室存档,总结工作得失。
(三)各部门必须积极协助活动主负责部门开展活动,对主席团分配的工作必须认真负责的完成,不得拖延。
(四)各检查部门:纪检部、卫生部、学习部每次检查结果交由办公室存档,并及时向团学委员群上传通报检查结果。纪检部每周出一次常规简报以便存档,简报内容包括各检查部门检查结果汇总,部长副部长例会出勤情况汇总,各部门例会情况汇总。办公室每月汇总各部门简报,并制作学生会总体简报。
(五)各活动出勤情况由纪检部组织签到,不得代签,不得私自补签,签到表由纪检部保管,交由办公室存档。
(六)学生会档案分类为:规章制度、会议记录、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各部门学期活动记录(活动策划案、活动新闻、活动总结);学生干部档案;日常发放文件;调研报告等。有关档案都将据此分类,并要求各类档案均备电子版。办公室负责管理电子档案,把一切书面文件进行电子存档,以便日后的保存和调动。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制定的工作程序组织各项工作。
第四章 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对学生会干部的日常管理,提高学生会干部、干事的素质,提高其组织性、纪律性,从而加强校学生会的核心凝聚力与组织能力,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例会考核:
每次例会前,纪检部组织专门人员负责签到,两次无故旷会者警告,三次无故旷会者或请假五次以上者自动清退并通报团委和院系,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活动考核:
各个部门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活动。到活动现场纪检部组织签到。参与度不高的部门将减少评优评先的名额。
每月进行部门工作评比(具体体现在每阶段工作总结、计划及落实情况),由主席团和各部部长进行打分,根据举办活动情况会有加分项,协助举办活动也会有加分项;同样,根据会议出勤情况及平时协助活动开展情况也会相应扣分。每个月在11个部门中评选出两个优秀部门和六个优秀个人。每月进行一次评优活动,各部由部长及副部长确定两名优秀干事人选,部长及副部长的评优由主席团成员负责。
第五章 奖惩制度
奖励原则:
1、工作积极、认真负责者
2、整学期都有参加学生会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3、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突出成绩者
4、为学生会制订计划或献计献策者
5、整学期例会全勤者
6、职能部门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
惩罚原则:
1、在学生会工作、活动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执,有损学生会形象者 。
2、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
3、由主观原因造成累计两次工作失误者。
4、循私舞弊,以权谋私,有“偏向性”追求特权破坏学生会声誉者。
5、私自挪用学生会财物者。
6、以学生会名义处理个人或其他组织事物者。
7、传播谣言,负能量,捏造事实,破坏内部团结者。
细则:
每次例会前,纪监部组织专门人员负责签到,两次无故旷会者警告,三次无故旷会者或请假五次以上者自动清退并通报团委和院系,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期末考试有一科补考者,考察期为两周,表现良好可以继续留任原职。两科或两科以上补考者自动退离学生会。
各部门评优评先情况与部长副部长出勤例会情况挂钩,部长副部长出现累计旷会情况两次,部门评优人员数量减少20%,旷会两次以上,部门评优人员数量减少50%;部员旷会一次,一切部门评优人员数量减少5%,旷会两次,部门评优人员数量减少10%,依次累加。
通过活动出勤情况、例会出勤情况、工作态度等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优评先。
劝退项:
1、考试作弊者。
2、以权谋私,不以集体利益为重者。
3、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4、不注重工作方法,不能以正确的态度工作及长期不工作者。
第六章 附则
(一)本制度解释权由bet365平台网址团总支学生会所有。
(二)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纪检部查课查操制度
为了规范同学们的行为,维持正常的教学和活动秩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团总支和各级辅导员意见,现制定bet365平台网址纪检部工作规章制度。
一、查课规则:
1.本学年所有查课工作均为突检,请同学们遵守课堂秩序,准时上课,认真听讲。
2.上课前五分钟开始点名,开始点名至上课后五分钟之内来的均视为迟到,上课五分钟后来的视为旷课。
3.点名期间到达教室的同学需站在教室外面等候,并完成个人信息登记,待点名结束后方可进入教室。
4.因班委未带本班名单而无法完成点名的班级,视为全体旷课。
5.发现替答情况,替答双方均按旷课处理。
6.所有请假均以请假条为准,若因特殊情况当时未能出示假条,则默许其在次日之前补办相关假条,无假条证明则记为旷课。
7.查课过程中出现班委或者同学不配合正常查课工作,直接上报班级辅导员。
8.每周对本周的查课记录进行公示,并交给班级辅导员作为班级和个人量化评定的依据。
二、惩处条例(按照《许昌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
根据《许昌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对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6-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期间一次连续不请假离校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实习、实验课一天按四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院(系、部)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按规定计算旷课学时。
三、查操规则:
1.本院所有17的班级均参加跑操。(特殊班级情况除外)
2.查操时间:早上6:20集合,6:25开始点名,6:30开始跑操,点名结束之后到达算作迟到,截止到跑操结束未到者按照旷操处理,跑操结束后各班队伍待纪检部复核人数后方可解散。
3.跑操期间请注意班级整体秩序,纪检部会对每班每圈的整体情况进行评分。
4.请假:所有请假均以请假条为准,若因特殊情况当时未能出示假条,则默许其在次日之前补办相关假条,无假条证明则记为旷操。
5.查操过程中出现班委或者同学不配合正常查课工作,直接上报班级所在辅导员。
6.每周对本周的查操记录进行公示,并交给辅导员作为班级和个人量化评定的依据。
对于平均出操率低于85%的班级,取消该班级当年的先进班集体的评优资格;平均出操率低于85%的学生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四、会议及活动签到:
1、纪检部人员持名单提前20分钟到达会议或活动场地并组织负责签到工作,入会人员须在会前10分钟内到场签到。纪检部人员则会提醒签到。会议开始前2分钟停止签到。会议开始后10分钟未到者均按缺勤处理。
2、在签到过程中,不容许有代签、替签行为。一经发现,记录上报替签双方均按缺勤处理。
3、签到之后应尽快坐下,不要随意走动、大声喧哗,手机须调为震动或静音状态,切勿接打电话。
纪检部负责把所有迟到、缺勤、早退、替到、请假情况记录和上报,作为团总支学生会、各班级对个人的评优、评先、年终量化分的评定依据。具体惩罚措施见bet365平台网址惩罚制度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相关规定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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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寝室检查规章制度
为更加有效进行卫生部日常工作流程,方便开展校园宿舍卫生、文明及安全用电检查,现列出寝室检查须知如下:
日常检查流程
进楼登记(bet365平台网址例检/突检)→开始检查,敲门(轻敲三下,同时说院卫生部例检/突检,经允许方可进入)→说明身份、来意→查看宿舍内情况,记录分数(地面卫生,物品摆放,被褥叠放,寝室文化,是否有违禁电器)→关门(轻关,同时说不好意思,打扰了)→待所有应检查宿舍检查完毕,评分表交由各组负责人汇总,结束。
评分细则
一、 地面卫生(30分)
1、 地面干净整洁、无杂物,垃圾者扣2~3分;
2、 地面脏乱、有垃圾杂物者扣4~5分;
3、 地面有明显水渍,视刚拖过者扣7~9分(大片明显 水渍给最低分18分);
二、 物品摆放(30分)
1、 桌面整洁,物品摆放整齐,简单方便者(全体)扣1~2分;
2、 桌面杂乱、物品摆放无序,有衣物及其他杂物者一人次扣1分;
3、 桌面有垃圾且比较杂乱者一人次扣2分
三、 被褥叠放(25分)
1、 被子叠放整齐、床上无衣物者(全体)扣1分;
2、 被子不叠者一人次扣2分
3、 床上有衣物及其他杂物者一人次扣1分
四、 宿舍文化(15分)
1、 无装饰者扣5分
2、 床边有悬挂袜子内衣者扣2分
3、 有装饰但不多者酌情扣分
注意事项
检查前,宿舍楼下集合站队;
检查时,要求每人必须佩带工作证;
检查过程中,不可以检查为由,随意翻动他人私人物品;
注意文明礼貌,不得出言不逊,尽可能减少与同学发生冲突;
出现不配合检查的同学,首先记下寝室号,院系,姓名,先以理服人,若劝阻无效,及时上报部长副部长,由学生会统一向院系反馈。
如若检查时敲寝室门三次(连敲三下为一次)无人开门且确定寝室有人则记为拒检。
附1、必给黑旗处分的情况:
一、违禁电器
违禁电器如列:
电饭锅,热得快,电冰箱,电水壶,电锅,电磁炉,吹风机,洗衣机,电暖气,电热毯以及其他任何超过800W的大功率电器(具体以宿管值班处违禁电器公示表为准)
二、饲养宠物。
三、检查(例检、突检)时发现在宿舍内吸烟;宿舍内烟味刺鼻;宿舍内有一定数量的烟头(数量较少酌情扣分)
四、宿舍内酗酒;有玻璃酒瓶(易拉罐瓶酌情扣分)
五、宿舍内有麻将、麻将桌等;宿舍内聚众打麻将
六、阳台脏乱。(视情况而定,可酌情扣分)
七、宿舍内有异味。(视情况而定,可酌情扣分)
八、宿舍门口有垃圾。(垃圾袋)
九、网线、电线私拉乱扯。
附2:校保卫部宿舍要求:
为达到全国标准化宿舍,请各寝室按一下细则进行内务整理:
(1)清洁卫生:地面和墙壁保持清洁,地面上不得有果皮纸屑等垃圾。门窗玻璃洁净明亮。桌面整洁没有污渍。
(2)物品摆放:鞋统一摆放于鞋架或整齐摆放于地上。洗漱用具和脸盆摆放整齐。拖把扫帚立放于阳台一角。书桌上书和杂物摆放整齐有序。严禁任何形式的私拉电线,网线摆放整齐。
(3)被褥整洁:铺面上被褥叠放整齐,干净整洁且没有衣物堆积。
(4)寝室文化:寝室内具有良好的学习氛围。寝室所贴壁纸和桌纸,海报等物品,能很好的展现出寝室文化
(5)其他细节:寝室内空气流通,没有异味,没有烟味等。
电气(机电)工程学院奖惩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学生的监督管理,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一套健全、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特制订bet365平台网址学生管理的奖惩制度。
一、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bet365平台网址的团体学生
(二)奖惩的原则
1、奖惩有依据的原则;
2、奖惩及时的原则;
3、奖惩公开的原则;
4、奖惩公正的原则。
二、 奖励
(一)奖励的目的:奖励在于鼓励学生奋发图强,更加认真的实施自我的管理、自我的教育和自我的服务。
(二)奖励的方式:包括精神奖励、物质奖励、荣誉奖励和评先入党优先权的奖励。
1.精神奖励:包括在班会、年级大会的通报表扬、会议上公开表扬以及适当量化分加分等。
2、物质奖励:即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3、荣誉奖励:主要对符合奖励条件、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4、评先表优入党优先权的奖励;主要对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评先和入党的优先权考虑。
5、以上5种奖励方式和奖励的条件可以根据各个年级的实际情况予以实施。
三、惩罚
(一)惩罚的目的:惩罚的目的在于促使学生规范自己的行为准则,鞭策后进。
(二)惩罚的方式:包括院系警告、院系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1、 院系警告(量化分扣5分)
(1)一学期旷课高于6个学时低于10个学时者;
(2)考试企图作弊但是没有构成作弊事实的;
(3)私自外宿超过1次低于2次者;
(4)院级卫生检查中,获得黑旗寝室一次者(违禁电器除外,违禁电器直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辅导员查课发现睡觉、玩手机行为者;
(6)有其他的轻微的不诚信行为者。
2、院系通报批评 (量化分扣10分,两次通报批评取消本学年评先表优和入党的资格)
(1)一学期旷课高于6个学时低于15个学时者;
(2)考试作弊者;
(3)擅自离校连续1 至 3天的;
(4)卫生检查中,获得院级黑旗2次(违禁电器除外,违禁电器直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者获得我校级黑旗一次(违禁电器除外,违禁电器直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擅自调整宿舍者;
(6)辅导员查课发现睡觉、玩手机行为一次以上者;
(7)其他的较严重的不诚信行为者。
3、警告:按照《许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4、严重警告:按照《许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5、记过:按照《许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6、留校察看:按照《许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7、开除学籍:按照《许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特别说明:学生必须参加班团活动以及校、院统一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如无故缺勤,每次按旷课 1 学时计;旷早操一次,按旷课1 学时计;上课迟到或早退,每两次按 1 学时计;未经批准擅自
离校一天, 按旷课 8 学时计;实践教学环节在累计学时时,每天按 6 学时计算。
四、附则
(一)若对奖惩情况有异议,可在奖惩公布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学生管理工作小组的老师或者领导反映。
(二)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电气(机电)学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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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与学生谈话记录表
被谈话人姓名
性别
专业
班级
联系
电话
时间
2017.10.15
谈话人
地点
谈话
原因
谈 话 内 容
备注
bet365平台网址学业预警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院与学生家长的联系与沟通,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贯彻落实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根据《许昌学院学生预警教育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预警教育是针对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院、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专升本学生。
第三条 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及所产生的影响程度,发出不同的预警信息,分别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并由课程教师、辅导员、家长协同响应。
一、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黄色预警范围:
(一)每学期开学未如期注册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者;
(二)一学期内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达到2门者;
(三)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名比前一学期严重下滑者;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9学时即将受到警告处分者;
(五)突发性情绪波动显著、沉溺于网络或其它不良活动,影响正常学习、生活者;
(六)因学习困难、经济困难、个人情感受挫、人际关系失调、性格内向孤僻等而出现的轻微心理或行为异常征兆者;
(七)其他学业方面如学习态度不端正等需要预警者。
二、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橙色预警范围:
(一)一学期累计有1门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达到3门者;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即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
(四)考试违纪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
(六)因学习困难、经济困难、个人情感受挫、人际关系失调、性格内向孤僻等而出现明显的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七)打架斗殴、赌博、通宵上网、沉迷网络游戏、使用大功率电器、校外租房、醉酒、破坏公物、不尊敬师长、扰乱课堂秩序、散布不良言论等未造成重大后果的行为者以及其他重大违纪事件者;
(八)其他在学业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或困难需要给予预警者。
三、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红色预警范围:
(一)累计有2门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学时即将受到记过处分者;
(三)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处分者;
(四)一学期内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达到4门及以上者;
(五)休学将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五)第八学期未修完除毕业设计外的其他学分者;
(六)因学习困难、经济困难、个人情感受挫、人际关系失调、性格内向孤僻等而出现严重的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七)打架斗殴、赌博、通宵上网、沉迷网络游戏、使用大功率电器、校外租房、醉酒、破坏公物、不尊敬师长、扰乱课堂秩序、散布不良言论等造成重大后果的行为者以及其他重大违纪事件者;
(八)其他在学业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困难需要给予警示者。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各辅导员分类统计预警学生名单,学院召开学生学业预警工作会议,核实上一学期学生的学业进展情况,明确预警对象,批准并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后存档。
第六条 各辅导员对每学期进入预警范围的学生,下达《bet365平台网址学生预警教育通知书》(附件1),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辅导员将学生签字确认后的预警通知书原件保留存档,复印件交于学生本人,《bet365平台网址预警学生家长通知单\回执》(附件2)以挂号信形式邮寄给学生家长,学生家长收到通知书后,可以签字确认寄回回执或者及时与辅导员取得联系。对特殊个案可邀请学生家长来校面谈,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八条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等应关注、关心、跟踪教育预警学生;针对学生出现的心理或精神问题,应及时聘请专业人员给予干预治疗。
第九条 各类预警谈话应在《bet365平台网址学生预警教育谈话记录表》中做出记录(附件3,一式2份),1份由各辅导员自行存档,1份提交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处备案。
第十条 学生本人要根据谈话情况制定《整改计划书》。《整改计划书》原件由辅导员保留,复印件由学生及家长各持一份。辅导员要按照学生《整改计划书》跟踪教育,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十一条 建立预警学生档案,并作好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期,如没有出现本办法情况可撤销其预警。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bet365平台网址负责解释。
bet365平台网址
bet365平台网址学业预警通知书
学生姓名
学号
性 别
专 业
班级
不及格课程数
预警学生 情况说明
相 关
制 度
规 定
《许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未经批准或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
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或者擅自离校连 续天数(双休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内)达到以下学时或天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 15 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3至 4 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 25 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 5 至 6 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 35 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 7 至 8 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 50 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 9 至 10 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 60 学时以上(包括 60 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 11 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必须参加班团活动以及校、院统一组织的各种集体 活动,如无故缺勤,每次按旷课 1 学时计;旷早操一次,按旷课1 学时计;上课迟到或早退,每两次按 1 学时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一天, 按旷课 8 学时计;实践教学环节在累计学时时,每天按 6 学时计算。
《许昌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章第三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无论何种原因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最高学习年限而未完成学业者;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获得学分累计达到36(含36)学分以上(公共选修课除外);
3、第一次或第二次延长修业年限结束时,未修得的必修课程及限选课程学分依然在10分以上者;
4、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6、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个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学 院
意 见
根据《许昌学院bet365平台网址学业预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该生符合学业预警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色预警 。
预警原因:
请学生家长、学生本人引起重视、采取措施、积极改进学业问题。
副书记签字: 年 月 日
学生签字
学院关于本人学业方面的警示,本人已收到。
签字: 年 月 日
bet365平台网址学业预警家长通知单
尊敬的学生家长:
您好!
为了更好地促进学生的成长成才成功,提高学校教育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针对个别学生出现严重影响学业的情况,制定了《许昌学院bet365平台网址学业预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通过及时告知家长和提醒学生本人,希望家长、学校共同采取措施,达到教育、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目的。您的子女在学业上出现了困难,我们通过《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向您汇报,希望您在了解有关情况后及时与子女联系并教育,我们也将进一步根据您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帮助您的孩子顺利完成学业。
现将我们的联系方式列在下表,请您及时将《家长回执》回邮以保证我们的工作完成,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与我们联系。如果您来校访,请提前与我们联系,以便做好相关安排。
职 务
姓 名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辅导员
通信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88号 邮编 461000
许昌学院bet365平台网址
20 年 月
家 长 回 执
1、学生目前的情况家长已了解。2、学院的联系办法家长已清楚。
3、学生家长联系方式:
家长姓名
学生姓名
固定电话
学生专业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家长的想法、建议与要求可另附纸
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bet365平台网址学生预警教育谈话记录表
姓名
专业
班级
预警时间
谈话时间
预警类别
预警原因
预警学生签字
预警学生家庭通讯地址及电话
谈
话
记
录
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与
家
长
联
系
记
录
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许昌学院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发挥奖助学金的激励作用和落实好国家对贫困大学生的资助,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立志成才,依据国家对在校大学生奖励和资助政策,结合我校近年来实际工作情况,现对有关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本细则包括以下六个部分:许昌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许昌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许昌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许昌学院奖学金实施细则、许昌学院专项奖学金实施细则和附则。
许昌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彰和奖励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我校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有强烈的自律意识,在校内外均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校期间未有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也未受到过校纪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未有考试舞弊和其它弄虚作假行为,日常行为举止得体;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本学年综合成绩在本专业前5%以内,且考试科目单科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80分;在科技创新方面获得突出成绩或获得重要单项奖励者优先推荐;
第四条 全日制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生方可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评审程序和办法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9—10月份进行;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评审推荐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每年9—10月份学校将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评审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把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院(部)实行等额评审。
2、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专业为单位组织学生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初选名单,上报所在院(部),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初选名单,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院(部)将每位初选学生信息按要求录入《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业务系统》,并将信息汇总表和学生申请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一步审核并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4、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学生相关资料和数据,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四、奖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我校评选上报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奖励资金到位后(每年12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得奖励的学生名单及奖励金额及时提供给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按要求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它严重不当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许昌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我校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未因违法违纪受到过处理和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度综合成绩在本专业前10%,单科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无超出自己消费能力购买高档名贵学习和生活用品现象。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且已经取得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三、评审程序和办法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9—10月份进行;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六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评审推荐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每年9—10月份学校将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评审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把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院(部)实行等额评审。
2、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以专业为单位组织学生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初选名单,上报所在院(部),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初选名单,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院(部)将每位初选学生信息按要求录入《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业务系统》,并将信息汇总表和学生申请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一步审核并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5、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学生相关资料和数据,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奖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我校评选上报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奖励资金到位后(每年12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得奖励的学生名单及奖励金额及时提供给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按要求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学生获得奖励后,如经查实在评奖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败坏等事实情节,学校将取消其荣誉资格,并追回所发奖学金。
许昌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每年9—10月份学校将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评审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把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院(部)实行等额评审。我校国家助学金根据困难学生平时综合表现和家庭困难情况界定,资助标准为省定资助计划人数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分为:一、二、三等助学金,受资助学生每生每年可享受2000-4000元资助。
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我校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已经取得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未受过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和高消费现象;
6、一年级新生申请国家助学金者要按照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表现综合进行评定;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者要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申请一等助学金的条件:①满足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②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的前30%以内,单科无不及格现象;③量化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的前40%以内。
(2)申请二等助学金的条件:①满足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②学习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的前40%以内,不及格门数不超过两门;③量化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的前50%以内。
(3)申请三等助学金的条件:①满足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②属于学校认定的A、B两类困难学生,而没能申请到一、二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三、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年9—10月份进行。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下达的指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把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院(部)。
2、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每个等次的申请条件,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3、各院(部)根据本办法和当年学校分配的名额,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民主评议和推荐,然后,由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及等次,在院(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听取师生意见,接受师生监督并无异议后,由院(部)将每位初选学生信息按要求录入《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业务系统》,并将信息汇总表和学生申请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审核院(部)上报名单,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四、助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我校的国家助学金申报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资金到位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得资助的学生名单及资助金额及时提供给财务处,由财务处分两次(当年12月、次年5月)及时发放给每位受助学生。
第九条 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学生获得资助后,如经查实在受助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新生助学金的申报工作待贫困生界定完成后,再评定发放。
许昌学院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
为了进一步推动学风建设,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许昌学院奖学金的评定范围
按照《许昌学院综合表现达标生评定办法》达标的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均有参加评定或享受许昌学院奖学金(新生以外)的资格。
第二条 许昌学院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与金额
许昌学院奖学金将根据当年学校经费预算情况适时划拨评定,许昌学院奖学金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情况综合进行评定。评定比例是全校符合评定范围学生总人数的5%左右。
第三条 许昌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一)发放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二)具备条件: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20%以内;
(三)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获得许昌学院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许昌学院奖学金的发放
许昌学院奖学金每学年(9—10月份)评定一次,每年12月发放奖励。发放时,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得奖励的学生名单及奖励金额及时提供给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按要求将奖学金发放给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许昌学院专项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
为了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鼓励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发展个人特长和专项技能,促进学生成人成才,学校特设立专项奖学金。
第一条 专项奖学金的种类
学校专项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德育专项奖、学习及科技创新专项奖、体育专项奖、艺术专项奖、考研专项奖及在其它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的专项奖励等。
第二条 专项奖学金的评定范围
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报考我校成绩突出的各类本科优秀新生。
二、按照《许昌学院综合表现达标生评定办法》达标的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专项奖学金申报条件的均可以申报新生奖学金以外的各项专项奖学金。
第三条 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新生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由招生办公室负责,根据当年录取情况和学校经费划拨情况,按照当年录取分数线和我校录取学生超出本科分数线幅度予以确定,分别奖励500元—1500元。
新生奖学金为新生报到注册后(9—10月份),学校一次性予以奖励。
第四条 新生奖学金以外专项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新生奖学金以外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专项奖学金根据情况,按学期、学年(5月、12月)评定或随时审定发放。
一、德育专项奖
1、在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影响较大而受到省级表彰的个人,奖励50-100元,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奖励300-500元。
2、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奖励100—500元。
二、学习及科技创新专项奖
1、在全国性国家级学习竞赛中获得一等、二等、三等奖者,可享受单项奖学金2000元、1000元、800元;在省级学习竞赛中获得一等、二等、三等奖者,可享受单项奖学金500元、300元、100元。
2、在国家级大学生科技制作、数学建模等活动中获得一等、二等、三等奖者,可享受单项奖学金1200元、1000元、800元;获得省级一等、二等、三等奖者,可享受单项奖学金500元、400元、300元;集体项目的按项目进行奖励。
3、在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独著或第一、第二作者),根据刊物级别,经专家审定,可享受专项奖学金100—500元。
4、经鉴定取得发明创造成果或取得发明专利者,经学校审定,可享受单项奖学金100—10000元。
三、体育专项奖
1、学生在各级体育竞赛活动中取得的不同成绩,按下表所列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1500元
1000元
300元
100元
国家级
第1名
第2-3名
第4-6名
第7-12名
省 级
――-
第1名
第2-3名
第4-6名
市 级
―――
―――
第1名
第2-3名
校 级
―――
―――
―――
破校记录
在每次比赛中获得多项名次者,对最高名次作全额奖励,其余名次按相应金额的三分之一进行奖励;对破省纪录者,另外再奖励1000元;破国家纪录者,另外再奖励2000元。
2、团体项目的奖励按相应单项金额的二倍进行奖励。
四、艺术专项奖
1、学生参加的各项艺术活动取得的不同成绩,按下表所列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1500元
1000元
300元
100元
国家级
第一名或
一等奖
第二名或
二等奖
第三名或
三等奖
鼓励奖
省 级
――-
第一名或
一等奖
第二名或
二、三等奖
其它名次
市 级
―――
―――
第一名或
一等奖
第二、三名或
二、三等奖
同一作品或节目多次获奖的,对最高级别的奖项做全额奖励,其余级别按相应金额的三分之一进行奖励。
2、文艺汇演、团体节目等以获奖节目为单位,在充分考虑参加人数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五、考研专项奖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同学的学习和成才,真正起到全面调动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研学生、学生所在院(部)和辅导老师的积极性,提高考取研究生层次和考研率,结合学校近年来工作实际,设立考研专项奖,奖励办法如下。
(一)学校设立考研专项奖励资金,每年30万元左右。
1、对考取研究生学生的奖励:每年学校提供20万元左右用于奖励考取全国知名大学硕士研究生的学生。对考取 “985”工程院校硕士研究生的学生每人奖800-1000元,对考取“211工程”院校硕士研究生的学生每人奖励300-500元。
2、对考取研究生学生所在单位的奖励:每年学校提供10万元左右用于奖励院(部)和相关考研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1)学生处会同教务处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全校性的基础课程、报考指南等辅导工作,相关费用从学生考研专项奖励经费中支出,但一般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2)学校根据当年考研实际情况,评定出2-3个考研成绩突出的单位为“考研工作先进单位”,对考研工作有明显进步的单位,学校设立“考研工作进步奖”,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各个院(部)的奖励主要依据应届学生考研率(考取研究生学生的人数/应届毕业生总数)进行综合计算,奖励资金由学校拨付到各院(部),由各院(部)制定具体奖励办法,用于奖励本单位考研辅导教师、与考研有关的教学以及学风建设活动等项工作。
六、在其它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经院(部)申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专项奖学金。
附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许昌学院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新生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由招生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 在评审推荐工作中,学习成绩是指主辅修课的考试考核成绩的汇总,量化成绩是指平时表现量化加分的汇总,综合成绩是指学习成绩与量化成绩汇总。
进行奖学金评定工作时,首先考虑学习成绩,其次考虑量化成绩,不得只考虑单方面因素,综合成绩中学习成绩占80%、量化成绩占20%。具体计算公式:总分=(个人平均总分÷平均总分最高分×80)+(个人量化分÷量化总分最高分×20)
注:1、个人平均总分=各科学习总分之和÷考试门数。
2、平均总分最高分指所有学生中平均分最高(第一名)的成绩。
3、个人量化分指个人按照所在院(部)的规定所得的综合量化成绩,即学生的综合表现情况的量化,包括平时学习、生活、工作表现情况、参与活动情况及获奖情况等。个人量化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分。
4、量化总分最高是学生量化成绩最高(第一名)的成绩。
5、各项分数的计算要求保留小数点后2位。
第三条 要严格按照上述各项有关规定进行奖、助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评审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定结果要公示,接受学生评议和监督。学校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举报电话:2968928(监察处)、2968883(学生工作处)、296888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968816(招生办公室)
第四条 在各项奖、助学金评审推荐过程中,发现问题应予以纠正、替补。奖学金评定结束后发现有弄虚作假及违纪现象的取消学生享受奖学金资格,不再递补。
第五条 许昌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许昌学院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的发放工作由相关单位将获得奖励的学生名单及奖励金额及时提供给财务处,财务处按照审批手续审核并负责发放至学生本人(学生的银行缴费卡中)。
第六条 各单位均不得随意改变或另立名目变相改变评定标准和奖励、补助金额,必须按照评定结果足额发放至学生本人,如发现问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修订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窗体底端
许昌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新时期党的高等教育思想,进一步加强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许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评定综合及单项奖学金的直接依据,作为评先表优和就业推荐的重要参考指标,评测成绩计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方式以个人申报、班级或专业评议小组审核的方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指标体系及测评办法
第六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和发展素质两项,其中基本素质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身心素质等3个方面组成。
第七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内容的评分比例及计算方法:总成绩=思想品德(15%)+学习成绩(70%)+身心素质(5%)+发展素质(10%)。
各指标体系所占比重原则上不能变更。
第八条思想品德素质
1.思想政治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个自信”,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校园正常秩序;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理论学习 。
2.精神文明
自觉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文明作息,文明就餐,文明用语,文明离校;认真做好宿舍集体卫生。
3.遵纪守法
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二级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4.学习态度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教学、实践活动和学习讨论;服从教学管理,按时完成学习任务,不弄虚作假,上课不玩手机,不迟到早退,不无故旷课。
第九条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计算采用算术平均法,即学生各门必修课成绩乘以该门学分,再将此成绩相加除以必修课学分之和。
公式表示为:学习成绩=∑(必修课成绩×该门学分)/必修课学分之和。
注:免修课程、选修课程不纳入计算。
第十条身心素质
1.积极参加体育教学、体育竞赛,掌握一定的运动技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
2.积极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参与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3.积极参加早操和课外体育活动;
4.积极参加校内文艺活动。
第十一条发展素质
1.参与科研项目,出版著作,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在校内外媒体上发表文章作品等;
2.参与各类学科竞赛、专项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及获奖;
3.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文体活动及获奖;
4.取得专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5.成立创新创业团队,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6.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满兵役;
7.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社会服务或参与学生服务管理工作;
8.获得二级学院及以上荣誉;
9.在班级、社团、宿舍及以上部门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的;
10.二级学院认定的其它加分条件。
第十二条当年有以下行为的,应在总成绩中进行核减:
1.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核减50%;
2.受到记过处分的,核减45%;
3.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核减40%;
4.受到警告处分的,核减35%;
5.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核减30%;
6.受到二级学院通报批评的,核减20%;
7.二级学院认为其他应当核减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学校、二级学院、班级分别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评议)小组。
1.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创新创业学院等单位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成员。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2.各院部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团总支、学生会负责人及辅导员等为成员。
3.各班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或班级导师担任,班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成员原则上5-7人,学生代表成员不少于3人。
第四章 测评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底前完成。
1.个人按照二级学院实施细则,提交原始证明材料,填写《测评表》;
2.班级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审查核算,测评成绩公示3天;
3.二级学院汇总各年级专业的测评结果,复核、排序后公示3天,测评成绩留档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提交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许昌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许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成人成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评选类别
第四条 评选类别: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文明学生、文明标兵、最美大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五星宿舍。最美大学生为学生奖励评选的最高荣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先进班集体
(一)有一支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同学的班委、团支部干部队伍。
(二)有积极上进、遵纪守法、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三)有团结活泼、勤奋严谨、文明诚信、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学习总成绩在本年级居于前列。
(四)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成绩显著。
(五)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卫生评比成绩位于年级前列。
(六)积极开展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三好学生
(一)思想品德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二)学习成绩好。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30%以内且无不及格课程。
(三)身体素质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美育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等活动。
第七条 三好学生标兵
(一)必须从三好学生中产生。
(二)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名列本专业前15%,无不及格科目。
(三)在创新创业、学科竞赛、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八条 文明学生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道德品质好。
(二)尊师重教,团结友善,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或班级、团支部建设中率先垂范,有突出表现或做出过较大贡献。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社会活动,并有突出表现,或有见义勇为行为,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第九条 文明标兵
(一)必须从文明学生中产生。
(二)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条 最美大学生
(一)政治信念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品德高尚,身心健康,学习、生活习惯良好,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在师生中口碑好、声誉高。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四)在热爱祖国、勤奋学习、科技创新、就业创业、志愿服务、热心助人、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等方面表现突出,切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五)获得过三好学生标兵或文明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纪守法,品行优良。
(二)学习勤奋,刻苦钻研,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位于本专业前30%,均无不及格课程。
(三)曾获得三好学生、文明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四)在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五)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和学院各项管理规定,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原则性强,工作实绩突出;
(三)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三条 五星宿舍
(一)学习风气好。有良好的学习风气,无迟到早退、逃课;学习成绩优良,考试无违纪现象;寝室同学互帮互助,团结友爱。
(二)环境卫生好。寝室用品洁净,个人和公用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地面清洁、无堆放垃圾;床面洁净,被褥叠放整齐;墙面无蜘蛛网、无乱画、乱贴等现象;走廊、阳台不堆放物品、垃圾;厕所、洗漱间保持洁净、无异味;门窗洁净无污损。
(三)遵章守纪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吸烟、酗酒、赌博、饲养宠物等违纪现象。
(四)作息时间好。按时起床,按时出操;晚上按时归宿就寝,按时熄灯,无夜不归寝现象;午休和晚上熄灯后,不做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五)安全防范好。寝室内无乱拉乱接、违章用电等消防安全隐患,无使用燃具、蜡烛等明火用具;爱护公物、室内公共设施完好,无丢失和严重损坏;无留宿他人和经商现象;及时清除或避免不安全、不稳定隐患,安全防范意识强。
第十四条 省级先进集体和个人从校级相应先进集体和个人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评选比例
第十五条 本细则各奖项评选比例为:
(一)省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名额以当年上级文件为准。
(二)校级先进班集体按照二级学院班级总数的10%推荐。
(三)(四)三好学生、文明学生按照二级学院学生总数的5‰推荐。
(五)校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总数的5%评定。
(六)优秀学生干部按照二级学院学生干部总数的15%推荐。
(七)“五星宿舍”为二级学院学生寝室总数的10%推荐。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
(一)河南省先进班集体奖励3000元。校级先进班集体奖励500元。颁发证书。
(二)河南省三好学生、河南省优秀学生干部、河南省优秀毕业证奖励500元,颁发证书,记入本人档案。
(三)最美大学生奖励1000元,文明学生标兵和三好学生标兵奖励300元,颁发证书,记入本人档案。
(四)最美大学生、文明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五星宿舍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品,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奖励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团总支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学生评先工作。
第十九条 校级先进集体和个人评定程序:二级学院公布评审条件和名额;个人主动申报并填写审批表;根据学年的综合测评结果,按照1:1.2的比例确定候选人;二级学院民主评议,研究审核、公示,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条 省级先进集体和个人,在二级学院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评审推荐。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许昌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许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许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年),取消其各项评优评奖资格、停发助学金,原则上不得享受各项困难补助、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发展对象;在学业上的影响,按照《许昌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许昌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许昌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制度执行。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受他人威胁、诱骗而违纪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无理纠缠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屡次违犯学校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六)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七)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八)组织或策划群体违纪行为的;
(九)给他人或学校的形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拘役、管制、徒刑、徒刑宣告缓刑等刑事处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扰乱校园(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设置宗教场地、传教、发展宗教信徒、成立宗教组织,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参与邪教活动,书写、张贴反动标语,采用各种形式煽动罢课、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四)因书写、张贴不实海报或虚假广告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扰乱校园(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及QQ、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制作非法网页;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等,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由此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扰乱校园(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无论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者,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聚众赌博为首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贩毒、吸毒或引诱他人贩毒、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1.未动手打人,但因其语言、行为挑衅而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先动手打人,但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先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且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未遂,但已形成打架苗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策划他人打架既遂,但未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3.策划并参与打架,致他人伤害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策划、召集打架造成群殴事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三)持械(凶器)打架斗殴者:1.持械(凶器)威胁,但未形成打架事实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持械(凶器)打架,但伤害后果较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持械(凶器)打架,造成严重伤害后果或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四)其它打架斗殴情形:1.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3.防卫过当或持械(凶器)防卫,造成伤害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因打架斗殴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损失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抢劫、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等未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除退还赃物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抢劫、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为抢劫、敲诈勒索、偷盗等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威逼、恐吓、诽谤、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组织观看淫秽音像制品、传阅淫书淫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下载、复制、制作、传播、贩卖反动、暴力、恐怖书刊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有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除进行经济补偿外,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损坏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损坏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等公共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损坏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失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有违社会公德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弄虚作假、伪造、多领、冒领、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印章和证明;欺骗组织、骗取火车半价、骗取奖学金、困难补助、贷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雇人代课及受雇代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者以及代写论文和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者,依据《许昌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未经批准或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或者擅自离校连续天数(双休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内)达到以下学时或天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3至4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5至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7至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50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9至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60学时以上(包括60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11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必须参加班团活动以及校、院统一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如无故缺勤,每次按旷课1学时计;旷早操一次,按旷课1学时计;上课迟到或早退,每两次按1学时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一天, 按旷课 8 学时计;实践教学环节在累计学时时,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晚归或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学校许可在校外住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并限期搬回宿舍住宿;不按要求搬回宿舍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擅自调整宿舍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损失或者引起纠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次违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煤火炉、酒精炉或液化气瓶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者,须赔偿相应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制度中其他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视其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从事、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或者中介服务等具有经营性质活动不听教育劝阻的;乱张贴、散发传单屡教不改的;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私自参与不法经营活动或帮助他人做虚假广告宣传的;参与非法传销组织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酗酒肇事,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违章驾驶车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者,除承担事故责任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破坏国家机关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书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组织、策划、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作伪证或报假案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的实施及报批程序:
(一)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在查明违纪事实、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后,二级学院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告知学生其处分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同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查并签署意见,填写《许昌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连同学生违纪行为的材料,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复审。涉及两个以上学院学生违纪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相关学院共同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
(二)学生违纪行为的材料必须完备,应包括当事人陈述、 检讨书、 证人证言、 必要的物证或照片、 教师监考记录等。所有证据材料,归档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三)学生因违反校纪需给予处分的,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处复审;涉及治安、安全以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协同学生处复审;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处进行复审。
(四)对违纪学生,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复审部门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决定。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复审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纪律处分一律以学校行文方式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告知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其处分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学生知情后在处分决定告知书上签字(一式三份,一份交学生,一份连同学生的处分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连同学生的处分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对处分无异议或有异议经申诉后维持原决定者,应在决定书送达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书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许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逾期提出申诉者,学校不再受理。
第五章 纪律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条 学生受到处分后,如有明显悔改,进步显著,且无任何违纪违,学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由二级学院审查,经学校职能部门复审后,报学校根据其受处分后的实际表现,做出是否解除其原处分的决定(决定书一式三份,学生签字后,一份交学生,一份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文书档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它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在职申请学位人员、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2017年9月8日起执行,原《许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